跨境收入的票账处理问题
提问:
我公司和一家香港公司有大量的出口业务,目前我公司的该出口业务在收到出口报关单原件后(报关单原件需要2个月左右才收到),和形式发票、装箱单一起确认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因此总是有2个月左右的滞后,但是对方香港公司在收到我司提供的出口发票、箱单、提单等后就确认了应付账款,所以我们两家公司在核对应收应付款时,总是不一致。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司的出口报关单要滞后1个月到2个月,请问我司会计凭出口报关单原件、形式发票和箱单确认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的做法有没有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
解答:
实际中,你公司在收到出口报关单原件后与形式发票、装箱单一起确认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正确的做法:根据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你公司在货物离岸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所以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日期为准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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