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汇款备注栏的重要性!
最近最高院案例(最高民法申4492):
具体事件
股东以个人已完成出资排除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转账未备注“股东投资款”且未予以工商公示,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甲追加某公司股东乙、丙、丁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股东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出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作为证据,证明已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但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均未备注“股东投资款”。 而且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乙、丙、丁均为公司的登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7年4月10日,实际出资额均为0元。
最终法院认为,股东各自主张已全额出资义务或无需承担股东出资义务,然公司登记的企业公示信息与其主张均不相符,显然难以对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产生信赖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且鉴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质证等情况,法院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据此,股东提出的其已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上述案例引发我们思考
汇款的备注栏是如此的重要,不容忽视!尤其是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资金,在汇款时一定要认真对待,汇款备注栏一定清晰的注明汇款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此案例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1.股东货币出资时,汇款时备注栏一定要注明“股东投资款”,不能不备注,而且不能写投资款,一定要清晰的写明“股东投资款”,避免任何争议和风险。 2.股东货币出资时,汇款时备注栏未注明“股东投资款”,最后的措施就是被投资企业原路退回资金,由股东重新汇款,备注栏注明“股东投资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因其用于生产经营花费掉了,无法退回资金给股东,可由出资的股东出具情况说明该笔资金是实缴的投资款,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被投资企业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以避免任何争议和风险。 3.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定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作价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到被投资企业,一定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出资证明,并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如房地产、土地和汽车等需要确权的,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股东借款给被投资企业,后股东想改变资金性质作为实缴资本金,最好的措施是被投资企业归还股东资金,股东收到资金后重新汇款,并在备注栏注明“股东投资款”。 如果被投资企业因其用于生产经营花费掉了,无能力退回资金给股东,可由出资的股东出具情况说明该笔资金改为实缴的投资款,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被投资企业在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以避免任何争议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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