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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年终结账注意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1/07 11:29:15 字体:

2020新年来临,对于一个会计来说,即将迎来一个重大事件即年终结账,在此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东借款及时清理

对自然人股东借款需要加以区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事项的,及时催办结算取得相关票据,尽快有一个合理的会计处理结果;借款用于办理私人业务的,及时在年度终了之前归还,否自后果很严重。如果你的老板不在乎,请给看一下这个处罚案例。

相关政策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之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当年的费用及时入账

不管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都有一个大的原则,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最近有个同学打电话说起这个事项,好像很无奈:“没有发票,你让我怎么入账?连发票都没有怎么做账啊?”

没有发票,做不了账了?这么同学,赶紧报个财税会员吧!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平时做账可以用银行回单、报销单、合同等其他凭证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再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可以看出当年做账没有取得发票,没有纳税调整,即使被发现,还是有60日的缓冲期的。没有发票就不能做账,咋想的呢?

另外再提醒一下,对于有些拖拉报销的人,财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到位。

三、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别弄错了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是需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2019年12月份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在2020年享受加速折旧。这个千万别给整错了。

具体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

四、资产盘点不可少,发生损失及时准备资料。

年底了,单位现存的资产一定要认真盘点一下,不要走过场。有些资产不盘不知道,一盘吓一跳。其实有的资产已经悄悄发生了损失,可能有些往来款项不及时对账,可能已经成坏账了,有些存货已经霉烂变质了,也有可能是虚库存,有的固定资产已经不翼而飞了,你若不盘点,怎么知道家底有多少?

盘点出来的资产损失,及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准备资料,完善内部处理手续,汇算清缴是及时申报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年终奖该计提的还是要计提

如果按照惯例,企业会给职工发年终奖,那么结账前该计提的一定要计提,尽量避免季度多预缴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另外,顺便提醒一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今年还可以适用,在给职工发年终奖金的时候,可以综合考虑一下,选择一个最优的方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六、离职补偿个税计算要正确

对于单位跟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离职补偿计算个税时千万别给弄错了。

相关政策请参考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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