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有规定,不预缴有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2/07 17:05:42 字体:

一、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预缴增值税。

二、预收工程款也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3%)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有没有免于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四、如果未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有什么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也出台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实务中,也应先了解地方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建筑服务增值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未超过6个月的,应先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纳税申报。

(二)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且自预缴期限截止所属月份起已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预缴增值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