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票金额的风险提示
有会员咨询说,发票开具210,500.00元,实际付款金额是210,000.00元,是否只能抵扣210,000.00元部分的进项税额?
针对会员的这个问题,我们要分情况分析。
1、少付款
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是210,500.00元,那么收到发票要正常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用于可以抵扣业务的,取得专用发票且发票开具无误的,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只是最终支付时,只支付210,000.00元,剩余500元不需要支付的,按付不出去的应付账款转营业外收入。
2、发票开错
如果合同交易金额是210,000.00元,开票人员疏忽开成了210,500.00元,则属于发票开具不规范,该发票是不合规发票。参考以下规定,需要将发票退给销售方,重新按正确的金额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价格折让
如果如果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为210,500.00元,因为采购商品在运输或交付过程中有个别磨损,不影响使用,双方协商后,同意免500元,按210,000.00元支付。
这种情况属于价格折让,已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4、现金折扣
依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财会【2017】22号修订新收入准则前,现金折扣是依据相关收款政策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方仍按折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会计按新收入准则处理,税务处理没有调整。
所以,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210,500.00元,500元属于现金折扣,销售方仍按210,500.00元开具发票,收票方应以发票上载明的税额按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重点提示的,尽管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差额很小,也需要分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属于与交易不符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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