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之间的视同销售风险,需要关注一下!
总公司跟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给分公司使用经营门店,如果总机构不跟分公司收租金,是否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很多人认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应该是一家,总分机构之间的服务业务在增值税上也无须按视同销售处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增值税上,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总分机构之间互相提供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房屋租赁合同一般都由总公司统一跟出租方签订,然后给分公司使用经营门店,如果总机构不跟分公司收租金,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很多企业没有关注这个点。已经有上市公司因类似问题被税局稽查,要求交大笔的税款和滞纳金,是时候该引起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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