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模具应计入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标准准确进行财务核算,该计入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如果出现会计制度和税法标准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在日常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记账,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标准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情简介:
在检查中发现,某工业公司2012年和2013年购买了29套模具,单价从3万元到12万元不等,企业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12个月进行了摊销。对此,检查人员就固定资产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补征企业所得税2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和50%的罚款。
税法分析:
根据《中牛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因此,这些模具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这些模具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应谚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月提取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此,检查人员按5年为这些模具计算了折旧,同时将已摊销的费用进行了冲回,将多计入扣除的金额进行了补税。
为此检查人员提醒: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标准准确进行财务核算,该引入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如果出现会计制度和税法标准两者不致的情况,可以在日常核算时按会计制度记账,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标准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