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由于自生产经营开始长期未办理相关证照及进行纳税申报,现被税务机关查处认定为偷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费,请问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多少时间内的税费?
答: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文件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予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企业有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