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逃避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稽查局在对某贸易公司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近几年每年春节前都会给全体员工发放1000-50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生活困难补助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这笔补助公司自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追问每位员工困难原因,公司领导坦承以此名义发放奖金。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5万余元,并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行为处以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发放的奖金,不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冒用此名义发放奖金逃避扣缴义务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