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小贷公司虽然同意借款,但要求该建筑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相关担保人。经小贷公司同意,该建筑公司请出企业高管赵某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事后建筑公司付给赵某个人酬金10万元。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赵某取得的此笔担保酬金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该建筑公司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但该建筑公司和赵某都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不该纳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所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因此,该建筑公司支付给赵某的担保酬金10万元,应按照个人取得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