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控股“变卖为租”税收预警实例解析
一、潍柴控股集团“变卖为租”税收预警实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了《经济日报》对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集团”或“集团”) 企业税收内控建设的报道。
据报道,近年来,潍柴控股集团一直保持高速发展,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外分公司、子公司越来越多,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日益频繁。要使企业在规范生产经营、依法缴纳税款的基础上更好地规避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体系。在税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潍柴控股集团制定税收风险配套控制程序,编制形成《企业税收内控建设规范》,建立起流程有序、权责明晰的税收风险内控体系。
报道中特别列举了一个潍柴控股集团“有效税收预警”的例子:集团旗下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向另一家集团下属公司出售一台旧设备,却在集团财务部卡了壳。潍柴控股集团财务部解释说:“并非我们有意刁难,而是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给出了更好的选择。按照我国税收政策,旧设备出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抵扣;但出租设备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正常抵扣。作为财务部门,我们有义务提醒下属企业,共同把好节税关口。”在集团税收科的建议下,设备出售顺利改为出租,为集团节约了20多万元的税款。
二、问题及解析
潍柴控股集团财务部要求下属单位对旧设备“变卖为租”的理由是“旧设备出售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而“出租设备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正常抵扣”。上述“变卖为租”的税务管理方案,现在一般企业可以采用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首先看看相关规定。
(一)问题缘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对于上述规定,我们注意到:
第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放弃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不能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明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发布,使得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处理“豁然开朗”了。
(三)得出结论
通过对相关税法规定的梳理,我们可以知道,在2016年2月1日前,潍柴控股集团“变卖为租”的办法,因政策规定模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当时税控系统一般不支持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是可以采用的。自2016年2月1日起,明确规定纳税人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卖为租”的办法就变得没有意义的。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