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平湖市某塑料厂负责人李某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处理、处罚决定书时,对自己因交友不慎而遭受5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懊悔不已。
2011年春节过后,李某在上海某塑料市场进货时,碰到两名中年男子。这两人主动与李某攀谈,并表示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李某所需的原材料。李某看两人一副老实的样子,心中产生了好感,就和他们交谈起来。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商定了李某比较满意的价格。但是,那两人表示他们提供的抵扣凭证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回到平湖,李某特意赶到税务机关咨询。税务人员仔细介绍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相关事项,并且再三叮嘱他一定要按规定取得,辨别真伪,以免收到假票上当受骗。咨询回来后,李某天真地认为,那两人是自己的要好哥们儿,其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定能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因此,他立即给那两人打电话,确定了购货事项。2011年~2012年间,李某从两人手中购进240多万元原材料,开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5份,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5万多元。
不久前,税务机关对李某经营的塑料厂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这15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存在虚假嫌疑,因此,委托上海相关海关部门作真伪鉴别。经鉴别,这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不属于相应的海关签发,属虚假抵扣凭证。李某经营的塑料厂以虚假凭证作申报抵扣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此,税务机关作出了补税35万多元,处以罚款21万多元的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