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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上兜圈子 稽查查补税款被“回吃”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 2014/01/22 09:02:50 字体:

  已经入库的稽查查补税款,又悄然回到了企业账户!近日,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在对全省重点企业纳税情况开展检查时,发现两户纳税人以“先补后退”和“明补暗退”等隐蔽手段“回吃”稽查查补税款。经查处,两户企业共补缴税款、滞纳金800多万元。

  当年,查补税款已入库

  A企业是河北省小有名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稽查人员来到该企业,检查其2008~2010年度纳税情况。稽查人员发现,这家企业有一批自产货物已办理出库手续,但对应的销售收入账表中并没有记录。经检查企业账册,询问相关人员,稽查人员最终确认该企业将这批成本1853万元、售价3000万元的自产货物作为集体福利发给职工,未作视同销售处理。税务机关责令A企业补缴增值税435.9万元、企业所得税177.8万元。A企业没有异议,很快依据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全额补缴了税款,并向稽查部门报送了补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2009年,稽查人员在检查B企业2006~2008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2007年获得C集团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将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8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并在税前扣除,但未取得C集团公司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稽查人员责令改正,但其仍未在限期内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稽查人员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因此,B企业该笔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按照税务行政处理决定,B企业全额补缴了税款,并向稽查部门报送了补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至此,两个案件都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核查,发现会计分录隐情

  2013年,稽查人员再次到A、B两家企业检查时,却发现这两个“句号”都画得不靠谱。

  稽查人员到A企业检查其2011~2012年度纳税情况,同时核查上次稽查成果的执行情况时发现,A企业让查补税款在账面上兜了一个圈子,最终抵减了本期应纳税款。

  原来,两年前,A企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并未进行调账处理,而是作了补缴税款的“单腿”会计分录,这直接导致查补税款的“先补后退”、“去而复回”。

  稽查人员介绍,会计核算实行的是复式记账。每个会计科目都有借方和贷方。核算增值税的会计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款在会计账簿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之差。如果纳税人在补缴查补税款时,只作“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的会计分录,而不对应补记确认销项税额的“借:相关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调账分录,就会在期末冲减增值税应纳税款,形成事实上的“先补后退”。

  稽查人员表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应是先将之前的错误分录作红字冲销,然后补记相关账务处理内容。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B企业。稽查人员对B企业进行2009~2012年度纳税检查,同时核查上次稽查成果的执行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将上次查补的税款直接计入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减免税合计——其他”一栏,进而作为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抵减了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B企业在补缴200万元税款后,又“抵回”了这笔税款。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稽查人员对A、B两家企业分别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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