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间人渠道为发票开票方、受票方牵线搭桥虚开发票。开票方利用一定的技术处理,对所开电脑发票增添票面金额栏开具“阴阳”发票。受票方利用受理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套取资金形成账外资金。这是两个关联方利用虚开发票行为侵害国家税收的典型案件,体现了目前发票违法的两个动向。
买发票、套现、逃税,真发票假业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当前不少企业非法取得发票,支付发票票面对应的税金以及相关开票费用后,用以虚构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同时套取现金体外循环,用以支付各类隐性支出。而开票企业除了收取“开票费用”外,更是打起了票面对应的税金的主意,采取开“阴阳”发票的方式,截留受票方支付的税金。
“阴阳”发票以往主要出现在传统手工发票上,机打发票的全面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现象。但本案中开票方利用对发票的技术处理,不但虚开发票,还开具了电脑版“阴阳”发票,如果稽查人员没有同时对双方和第三方开展调查,难以对所开发票作出真假辨别。因此,当前虽已进入机开发票、网络发票时代,但面对不断翻新的发票违法手段,技术防控措施并非全能,税务机关仍然需要不断强化对发票使用的辅导宣传,加大涉票违法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才能治标治本。
笔者有三点建议。一是风险监控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发票使用情况监控分析的体系。二是检查该类案件要以发票检查为重点,以资金流调查为导向,以第三方取证、外调为主要手段,加大对被查单位相关数据的筛选分析力度。三是要构建税收管理系统数据、金融机构数据、其他第三方数据的横向交换联动体系。
此外,笔者认为,虽然开票方、受票方虚开发票均存在主观故意,但往往受票方是发票违法链条的启动者和主要受益者。对受票方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后形成账外资金的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对套取的账外资金,建议在法律层面制定出一套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法,让受理虚开发票方在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