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协查比对让“克隆票”现形
“克隆”自己购买的发票开具给客户,以隐瞒收入,少缴税款——厦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为自己此事做得十分隐蔽,没想到,稽查人员通过发票协查比对,让他们的“克隆票”现了原形。
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厦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以获取该公司的资金流信息为突破口,从该公司开户银行入手,获取其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信息,重点核查汇入款项的客户名称和金额,取得了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
稽查人员逐一比对该公司2007年~2011年账上的收入数额,果然发现该公司实际收入与账上收入差异明显,存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嫌疑。
随后,稽查人员通过银行账户内汇入款项信息,向有关联的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获取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具体信息。协查结果显示,这些受票方收到的发票均系该公司所购发票的“克隆票”。
所谓“克隆票”,就是企业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将每一份发票依样复制若干份,开具给客户。这样企业既能满足客户取得发票入账的需求,又可以隐瞒收入,仅向税务机关申报真票反映的所得收入,最终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稽查人员介绍,“克隆票”具有和真票一样的发票代码、号码等字段,给税务检查带来一定难度。但通过发票协查比对,能够让“克隆票”现出原形。
2007年~2011年间,该公司共“克隆”厦门市建筑业统一发票28份,涉及金额483.63万元;“克隆”厦门市货物销售发票30份,涉及金额38.05万元。以上工程款均未作为收入入账,也未申报缴纳税款。
最终,厦门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对该公司补征税费34.26万元,加收滞纳金6.48万元,并处罚款37.9万元,合计78.64万元。
随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目前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万元。(中国税务报记者 徐于平 通讯员 陈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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