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资产重组后转让的动产等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纳税人资产重组后,转让的动产等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问:纳税人资产重组后,转让的动产等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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