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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了一笔资产损失

2014-07-24 08:54 来源: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单位2013年度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了一笔资产损失,请问是否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具体应如何申报?

  答:不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11月08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因此,你单位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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