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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移送产品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来源: 内蒙古国税 编辑: 2014/07/25 09:20:21 字体:

  问:企业将商品丛一分支机构移送至另一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作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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