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