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风险管理 > 风险概述 > 正文

外贸出口企业新增设计服务出口是否变更退税办法

2014-09-02 09:00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请问: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请问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根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因此,你单位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相关资讯: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