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下级单位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问:我们签订合同规定,由独立核算的下级单位付款并开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以,由独立核算的下级单位开具发票,属于未发生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存在税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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