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执法方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持续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二、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如其违法情节涉及两个以上(含本数)裁量阶次的,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除明确规定不含本数外。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首次”,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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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原裁量基准部分规范与征管实际已不相适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纳税遵从,持续优化广西税务营商环境,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一步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好促进执法公平,减少纳税争议,提升纳税遵从。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相关文字表述,主要涉及序号1、7、27、28、29、30、33、36等事项;二是延长部分事项纳税人纠正违法行为期限,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引导纳税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序号29、33等事项;三是针对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事项,充分考虑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综合考虑纳税人违法程度、逾期时长等因素,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导纳税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涉及序号9、10、11、38、39等事项;四是新增3项涉税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主要包括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相关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等违法行为适用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三、处理《公告》生效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裁量基准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基准,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本《公告》已生效且规定的处罚较轻或规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本《公告》规定。
四、《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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