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确新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事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第2号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印发)规定,结合实际,现就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申报缴纳时间为2018年8月,请纳税人通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4月底前,提供相关资料,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限期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应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用人单位可自行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主页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下载,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
特此通告。
附件:
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