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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2018-04-17 09:26 来源: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和《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贵州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时间: 4月30日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期。

  (三)年审地点: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到其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逾期不参加年审的,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征收保障金。

  (四)年审资料:

  1、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4、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保障金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缴纳单位应在5月的征缴期对缴纳方式进行选择,可选择“一次申报分次缴纳或一次性缴纳”方式缴纳保障金。选择分次缴纳的应在5月征缴期内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50%,选择一次性缴纳的应在5月征缴期内缴清全年应缴纳的保障金。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二款“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应视是否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情况选择相应标准计算。)

  (四)征收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地税机关。

  (五)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1、网上申报流程:缴费单位登录贵州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jsnfpt.gz-l-tax.gov.cn)→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点击“确认申报”按钮,系统自动比对关键指标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比对通过,系统提交申报数据;比对不通过,系统提示“申报的安置残疾人数信息与残联审核数不一致,请到所在地残联复核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用人单位需携带复核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经复核后再次登陆“贵州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2、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地税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六)小微企业减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201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有关规定,保障金免征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间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申请小微企业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并签章,提交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减免。

  (七)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申请自然灾害减免(缓缴)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并签章,携带要求减免的书面申请报告等相应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同级保障金减免缓缴合议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减免缓缴。

  (八)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进行通报外,并按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年审、保障金征收等相关政策、事项有疑问的,可致电各市(州)及县(市、区、特区)地税机关或同级残联咨询。(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将在各地办税服务厅公布)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和《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用人单位可登录贵州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保障金申报征收

  (一)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驻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到所在地区县级残联进行年审。联系方式如下:

  云岩区:云岩区地税局征收大厅(地址:云岩区永乐巷15号),电话86769469;

  南明区:南明区地税大厅(箭道南巷19号),电话:85513731;

  观山湖区:观山湖区政府大楼5楼517(北京西路8号),电话:87989474;

  花溪区(含经开区):花溪行政中心社保大厅2楼,电话:83150620 ;经开区政府2楼,电话:83837633;

  白云区(含高新区、综保区):白云区残联(同心路民政大楼),电话:84831177、84603829;

  乌当区:乌当区图书馆二楼(北衙路),电话:86840481;

  清镇市:清镇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清镇市云岭北路106号),电话:82524806;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驻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联系方式如下:

  云岩区:云岩区永乐路办税服务厅(云岩区永乐路永秀巷15号),电话:0851-86815685;云岩区河西路办税服务厅(云岩区河西路“国贸置业”1楼(太平洋大厦旁,“国贸置业”停车场入口)),电话:0851-82591168;

  南明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南明区兴隆街37号南明区政务服务大厅内),电话:0851-85844987;南明区箭道南巷办税服务厅(南明区箭道南巷21号),电话:0851-85860520;

  观山湖区: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观山湖区长岭南路和黔灵山路交叉口(世纪金源财富中心一楼)),电话:0851-87981541;

  花溪区:花溪区田园北路办税服务厅(花溪区行政新区田园北路行政中心国税大楼一楼),电话:0851-88231631;

  白云区:白云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艳山红中环路378号南湖郡二期A1栋),电话:0851-84616065;

  乌当区:乌当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乌当区育新路156号(综合大楼1楼大厅)),电话:0851-86843975;乌当区新添大道办税服务厅(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56号),电话:0851-86843975;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桥办税服务厅(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环路106号信合大厦二楼),电话:0851-83832287;经开区锦江路办税服务厅(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87号),电话:0851-83841799;

  高新区:高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0号高新区政务大厅),电话:0851-84878116;

  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白云区都拉乡都拉营综合保税区政务大厅一楼),电话:0851-86985902;

  清镇市:清镇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清镇市云岭大街百花新城入口处清镇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851-82577532.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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