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和《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7〕3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时间
201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服务指南.doc
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