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
川财规〔20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水资源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