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职能下放至市(区)、县税务局承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税地点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已核发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补税和退税等二次业务,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
(二)税务机关委托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