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安徽省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来源: 安徽省税务局 编辑: 2018/11/16 16:55:18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为贯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现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确定;所称“当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确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负公平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明确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明确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明确了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明确"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当期",均依据税务总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