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税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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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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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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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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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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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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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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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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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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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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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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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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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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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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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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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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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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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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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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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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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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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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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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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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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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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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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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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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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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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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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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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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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