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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税局关于天水部分民营企业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

来源: 甘肃税局 编辑: 2018/12/12 15:14:41 字体:

一、个人所得税类

(一)我公司是深圳公司在天水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高管由集团公司派遣,高管的大部分工资在总部发放,一小部分在子公司发放,集团公司要求高管的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均在集团合并缴纳,请问子公司高管在天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是否符合适?

答复意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规定,子公司应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天水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职工需在其参保登记地点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公司高管如在总部所在地办理了参保登记,可以在总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高新企业研发需要引进人才,甘肃能否借鉴其他省份出台对引进人才及高管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例如政府通过出台对这些人才予以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励更多的高科技人才在甘肃创业?

答复意见: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除法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外,其他免税、减税政策由国务院规定,税务机关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二、企业所得税类

(三)企业对车间的改造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复意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因为企业对车间的改造属于可资本化的费用支出,应该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通过“累计折旧”进入损益。因此,这户企业用于研发车间的电路和用水系统等设施升级改造的费用,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折旧费用的范围,不能加计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类

(四)由于我公司职工的户籍不同(有城市户籍和农民工),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和渠道有所不同,从明年起税务机关将全面负责社保费征收,税务机关可否帮助企业解决职工身份不同社保费的缴纳问题,不要轻易就把企业纳入黑名单,影响企业的名誉和经营?

答复意见:(1)企业职工在社保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类型不同、参保登记类型不同,决定了其缴费比例和渠道不同。税务部门是按照社保部门传递推送的参保登记情况,按政策征收社会保险费。(2)税务部门没有设立社会保险费相关黑名单,只要企业申报缴费的都给办理相关业务。

四、货物与劳务税类

(五)希望国家继续出台有关降低增值税税率和调低企业社保费缴纳比例的政策,助力民营企业长足发展。

答复意见:我们积极向总局汇报,争取出台有关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目前国家正在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税务部门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抓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

五、财产与行为税类

(六)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意见: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印花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按1.5%的税率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其他类

(七)税务部门如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目前,我局已与17家商业银行签订了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可以通过线下和线下两种模式,进行基于纳税信用的贷款。税务部门通过向银行金融机构推送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等相关信息,并经纳税人授权,为便利银行授信放贷提供数据支持。纳税人可凭借纳税信用评级等信息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纯信用贷款和基于信用的贷款。同时,我们与13家银行合作优化线上服务,在电子税务局推出了线上“银税互动”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银税互动”模块,选择贷款银行和金融产品,利用电子税务局,向银行提交自身的涉税信息,申请银行涉税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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