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明确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
按月30000元(含)以下,
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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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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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
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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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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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
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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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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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
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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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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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
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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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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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征率表(表二)
500元(不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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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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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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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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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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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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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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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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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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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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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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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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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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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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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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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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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