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制订本公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修改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