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相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仅在省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设立多家二级分支机构的,可由企业总机构选择其中一家二级分支机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