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我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四、缴纳义务人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发布的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