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桂财综[2021]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纵深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全覆盖,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8〕49号)等有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8月1日开始,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原则上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建设和实施的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办理财政票据业务。如需使用本地区或本单位系统办理财政票据业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做好与票据系统的对接。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各用票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原则上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化报销入账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需要。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积极做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规划,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加强改革的制度和系统建设,加大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