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行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并申报税种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其中,企业所得税暂不涵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二、合并申报路径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三、施行时间
企业所得税(预缴)、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