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工资申报和缴费基数启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申报和缴费基数启用的通告
一、缴费工资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22日。
二、缴费工资申报要求
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2022年11月30日在保的在职职工为申报对象,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21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
三、缴费工资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单位经办人账号登录浙江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选择“更多服务”,在“网上经办”菜单下选择“缴费申报与变更”模块进行基数申报,下载模板录入相关信息后再导入,具体操作方法可在登录界面下载操作手册。申报完成后可通过“业务查询”菜单下的“已审核数据查询” 模块查询已申报成功的人员信息。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携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批量申报的同时携带电子表格)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缴费基数启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文件精神,全省202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2311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21年度标准执行(为3957元)。
我市职工个人2021年度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22311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22311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3957元的,其2022年度缴费基数按3957元确定。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 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浙有善育”推进“甬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34 号)文件精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自2023年1月(对应费款属期2022年12月)起,开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0.5%(2023年度月增加缴费19.78元)。
(二)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启用后缴费基数和增加的生育保险费计算的总金额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