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确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通告2024年第2号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15号)等规定,现将2024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3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4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二、2023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公布的202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计算。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4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