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二手房交易纳税要过“评估关”
二手房交易要交多少税?昨日,记者了解到,我省出台的《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规定,不能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价格计算税款,还需由税务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计税。 价格需“评估”
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发生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交易双方应依法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款。
计税时,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审核,我省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税务部门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二手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评估价格。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计税要"比较" 评估价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对于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税;对于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将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经确认有正当理由的,予以认可;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依据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以下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法院裁决;拍卖;亲属(三代以内血亲)间交易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的规定范围;房屋客观上有明显缺损且申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格的规定范围;税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应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正当理由的合法、有效资料。 异议可"申辩"
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税务部门将按照合法、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进行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则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纳税人对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认定的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