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家普通企业,许多员工很关心个人所得税缴纳减免政策,想知道哪些收入是可以不用纳税的,这个也影响到员工薪酬的发放,比如,通讯费是在工资中发放还是按标准用发票报销,还有比如误餐补贴、交通补贴等,请问广州市有什么规定?
答:一、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为员工发放上下班的交通补贴,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个人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除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穗财编[2014]207号)实施后,我市对于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在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以个人实际发生的误餐数计算,按每人40元/餐的标准执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文件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超标部分或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