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2月1日起,不再制定出台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暂停实施,并对已出台并实施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实需要保留的,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由省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通知指出,要迅速开展我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各地、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应于1月底前完成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将专项清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专项清理后,需要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完善财政管理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