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5〕11号
市地税局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的要求,2014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要使用新版年度申报表。相比2008版年度申报表,2014版年度申报表总体架构、报表数量、逻辑关系等变化较大,需要认真研究学习。为做好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等规定,现就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切实掌握新版年度申报表的填报
修订后的2014年版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共41张,包括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2014版年度申报表数量更多,采集的数据更为丰富;层次更加明晰,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逻辑关系更为复杂,准确反映了政策要求及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的计算过程。各单位需要深入研究学习新版年度申报表,切实掌握填报方法。
二、加强内外宣传辅导培训,保证填报质量
(一)强化申报表培训
2008版年度申报表已使用6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其较为熟悉,已较好的掌握了填报方法和要求。2014版新年度申报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新事物,且较为复杂,需要强化培训,提高填报水平,减少差错,保证填报质量。
对内各单位可通过自学、集体研讨、外聘授课等形式进行学习培训;对外可通过举办培训会、答疑会、个别辅导、视频、网络、课件等形式开展培训。
(二)加强政策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对内抓紧干部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研究,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外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连线等各种形式开展有效、便捷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申报提醒、风险提示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掌握操作流程和明晰汇缴职责。尤其是要根据所辖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汇算清缴辅导,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分支机构、新办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重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搬迁企业、享受优惠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等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减少、消除差错,不断提升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三、区分不同企业,分别填报不同报表
目前年度申报表分为三类,即2014版A类年度申报表、2014版B类年度申报表(同2014年版B类预缴申报表)和跨省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同2014年版A类预缴申报表)。
我局所辖的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及垮省分支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式,分别选择填报以上三类报表。
四、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报备审核工作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特殊重组、政策性搬迁收入、国企工资限额、境外所得抵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递延计入应税收入、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4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特殊重组业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适用特殊重组处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3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纳税人在办理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五、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申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初步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零、只调减无调增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对分支机构,着重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资料。
(二)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等。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免税收入的审核。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五)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投资信息和登记注册类型之间不匹配、纳税人所属行业、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确保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降低差错率。
(六)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审核
重点关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核对其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环节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完工结转为销售收入环节是否重复扣除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六、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行业、分规模计算分析有关指标,并与有关风险峰值比对,分析高风险行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业务,筛查风险点,深入推进“基于风险导向的后续管理”。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青地税发〔2012〕49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后续工作,建立台账,推动管理。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表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择优予以推广。
七、加强考核分析,及时上报总结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面、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以及税收优惠落实等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二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2.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3.减免税的申报情况;
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市局将对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督导,以进一步提高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