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至县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意见精神,省国税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我省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一级国税机关,以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我省原有的出口退税机制是2005年确定的,当时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批权由省国家税务局下放到市(州)一级国家税务局。此次进一步下放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涉及我省411户生产企业,有关市(州)、开发区、县(市、区)国税局共52个单位。上述企业2014年办理免抵退税3.54亿元,占全年退(免)税总额的62%。
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后,一方面将有利于实现基层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征税、退税等工作的全程管理、监控和服务,堵塞了以前由于征、退税部门管理分离或衔接不紧密造成的管理空当,提升了税收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将节约办税时间,降低出口企业办税成本,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促进我省外贸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