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微企业免征三年残保金明确认定标准
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少纳税人对免征对象和认定标准存在疑问。为让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到位,近日广东省残联、广东省财厅、广东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粤残联〔2015〕29号文,明确了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的规定。
根据《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粤残联〔2015〕29号文公布后不久,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局、广州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发布《转发的通知》(穗残联〔2015〕86号),明确了我市小微企业在办理免征残保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需在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按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由同级残联直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录入年审征收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存档。此外,该《通知》还提醒,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年度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至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