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税局发布缴纳车船税指引
2015年8月13日,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在《广州日报》刊发“缴纳车船税指引”,全文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渠道
2015年8月31日前,纳税人可到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自助办税机、各区车船税代征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缴纳车船税;2015年9月1日起,纳税人只能到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到保险机构或者税务机关前台缴纳车船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二)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不重复提供。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在境外购置的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保险公司办理时应提供,在税务机关前台办理则无需提供)。
三、佛山市(不含顺德区)纳税人如何缴纳以前年度未缴的车船税
2015年8月31日前发现有以前年度未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在自助办税机、各区车船税代征机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缴纳;2015年9月1日起,纳税人只能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缴纳以前年度的欠税。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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