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税收黑名单 以后连软卧都坐不了
10月2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税务机关联合法院、公安、财政等24个部门,出重拳联手惩戒税收违法当事人。违法当事人将受到包括被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及限制提拔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7种行为将进省级税收“黑名单”
自2014年10月起,辽宁省实施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此以后,凡是符合“黑名单”标准的企业和案件,都将被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辽宁省税收违法“黑名单”标准为: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
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7.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沈阳市税收违法“黑名单”标准
1.纳税人偷税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税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4.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税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将被曝光
企业如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则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信息将很快被曝光于众。与此同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也无法免责,对于这些人员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也将一并公布。
10月29日,税务机关负责人表示,在公布“黑名单”时,将重点公布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和处罚情况等信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对自然人,公布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
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及各市局共计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56件,其中国税系统49件、地税系统7件。
当事人将面临
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相关部门将进行联合惩戒。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惩戒对象可能是当事人本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或是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税务机关列举了18项惩戒措施,其中包括:在受惩戒期间,税务机关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省高法将因税收违法被判刑的当事人信息推送给工商局,对于被判刑且执行期满未达5年的当事人,将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等职务。
根据不同情况,省公安厅将可能阻止当事人出境,并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不允许当事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
与此同时,企业在信誉、经营和管理方面也将受到很大的限制:“黑名单”企业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和企业债券发行,还将被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