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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北京全面实行办税实名制

2016-02-15 09: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联合发出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在北京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据介绍,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后,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将首先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将先采集其身份信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将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以继续办理业务。

北京市税务机关将自3月1日起在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公民护照。

届时,办税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证件和资料。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公告规定,3月1日~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办理身份信息采集。8月1日起,北京市税务机关将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据了解,为方便办税人员采集身份信息,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将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交换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办税人员可在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任何一方采集身份信息。已领取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办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就近、就便选择采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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