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37个资源税税目
7月1日,资源税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记者11日从省(浙江省)地税局了解到,为确保“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我省公布了37个资源税税目、税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已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同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也已印发《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使用税率的通知》,我省涉及的37个资源税税目、税率相继公布。对国家和省政府未明确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对于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利用废石、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之前,我国仅有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种资源实施从价计征资源税,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由“从量”改为“从价”,计税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再按照原矿销售量,而是调整为分原矿、精矿、金锭等几大类,按其销售额计税。当然,此次改革并非“一刀切”,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事实上,从价计征,依照企业销售额来征税,税额将随企业效益和市场行情而波动,使税收和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能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能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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