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为了促进企业和高等院校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该条例草案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该条例草案,一是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三是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四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六是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