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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联合会因“营改增”税负上升上书财税部门

来源: 编辑: 2014/01/22 10:01:29 字体:

1月15日,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公开信内容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由于国税系统针对106号文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却出现不同解读,导致部分口岸的货代企业出现无法开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明显影响。因此,希望能尽快出台操作细则。

21世纪经济报道:“营改增”争议再发酵:200余家货代企业将联名上书三部委

从去年开始执行的“营改增”试点在货代企业中引起的反弹持续至今。

1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和中国国际海运网获悉,双方主导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即将于近日提交一封联名信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

国际货代联合会注册在香港,目前有1500多家会员企业,中国国际海运网是其合作伙伴和前者会员企业的业务接洽窗口。中国国际海运网媒体总监刘宇政向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货代企业将以财税(2013)106号文的情况为基础,对“营改增”政策在航运业的试点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意见。

在交通运输业试点数月的“营改增”政策对航运业的税负产生了巨大影响。去年8月1日财税[2013]37号文生效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企业不减反升,由于应税额实际增加,航运业的税负不降反升。“2.0版”的财税[2013]106号文原本受到极大期待。

财税[2013]106号文全称为《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今年1月1日开始生效,取代了争议颇多的37号文。

但新政策在生效后又迎来了尴尬。刘宇政介绍,由于国税系统针对106号文的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却出现不同解读,导致部分口岸的货代企业出现无法开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明显影响。

“营改增”政策再遇争议

WIFFA秘书处1月20日表示,联合会组织的联名活动是1月13日开始的。基于自愿原则,到20日已经收到200多家货代和外贸企业的联名,即将于近日向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提交。

去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共同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文。106号文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废止了原[2013]37号文。

37号文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于去年8月1日起生效。按照这一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需交纳的增值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则为6%。

作为“营改增”政策在交通运输业试点的载体,37号文目的原本是减少交通运输各行业的税负。但该文件取消了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而非其代理收入,造成实际收缴的税费明显提高。

这在航运业引起了不满。中国船东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去年分别进行了调查,发现航运企业和物流企业(货代企业等)的负担平均都增加了20%。

于是从去年8月开始,除了马士基之外的中外航运企业纷纷将与货代企业交易产生的6%增值税转嫁给了货代企业,要求货代企业在交纳以往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时还要额外加收6%的增值税,而最大的航运企业马士基也需以垫付的形式交纳这6%增加的税费。

船东方向下游的货代环节“转嫁”新增税负,货代不得已继续“转嫁”给货主,37号文的政策最终导致航运业各个环节的强烈反弹。交通运输部在接到各协会的反馈后于去年年中开始着手新政策的制定,106号文及其附件随后于12月出台。

根据106号文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免征增值税,相比37号文终于进行了松绑。

106号文负面影响显现

但货代企业老板们却高兴不起来。

根据10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到,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差额纳税。10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目录第十四条也列出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意味着后者可免征增值税。

但政策涉及的免税范围却在各地产生了不同解读。21世纪经济报道获得的调查问卷显示,全国八大口岸的货代企业在与当地税务部门接洽后综合而来的信息是,“106号令”所涉及到的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

有要求匿名的上海货代企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按照这样的定义,货代行业最多只有5%的企业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106号文最终只会有利于大的船东和国有船代”。根据他的介绍,目前船公司很多本身并不开票,而是由船代公司来开,这就不符合各地解读的“直接与船公司结算”。

大连口岸的货代企业在全国八大口岸中相对弱势。刘宇政介绍,由于大连当地税务部门尚不明确货代企业是否符合106号文,导致部分大型的货代公司由于无法从上游企业开出发票,只得垫资几千万元,“要是一直这样持续的话可能只撑得了两三个月”。

营改增以来,原本就在客户(如外贸企业)和船公司之间承压的货代行业生存压力继续加大。上海全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黄嵘表示:“船公司不给可以抵税的增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客户非要增票,货代这么做下去甚至会亏本!”

宁波泛海蓝舟国际物流公司总经理张云飞表示,如果106号文的政策不改,越来越多的货主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选择国外付款,以美元结算。刘宇政也透露,目前已经有外贸企业在两手准备,考虑将注册地放在国外。

相关政策——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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